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12 浏览量:37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 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 促进 政府投 资基金 高质 量发展 的指导 意见 》(国 办发 〔2025〕1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投 向评价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 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投向评价工作的指导带动作用,引导 政府投资基金落实国家产业调控要求,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 设。推动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统筹布局、协同联动,有力有效 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 加强激励约束,督促各级基金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统筹布局、优化 投向,规范完善运营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
第四条 投向评价对象包括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 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资国有企 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 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2 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 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填 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登记信息准 确、完备,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出基金投向 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 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要求和 宏观政策最新取向等动态调整。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符合性指标,主要评价基金在支持新质生产力发 展、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支持绿色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民间投资、壮大耐心资 本、带动社会资本、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二)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主要评价基金落实国家区域战 略、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及产能有效利用情况等; (三)政策执行能力指标,主要评价资金效能情况及基金管 理人专业水平等。 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
第七条 投向评价按年度开展,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 度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已登记的信用信息, 对评价对象开展初评,将发现的基金投向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3 不完整等有关情况,按基金审批层级及时通报国家级基金主管部 门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具体基金管理 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限前作出说明、补充信息、 提供整改情况,对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可一并进行说明。国家发 展改革委对地方补充说明、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和现场抽查, 并据此确定投向最终评价结果。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最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省 级政府、有关部门、评价对象和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登记系统 发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至下级政府和具体 基金管理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最终评价结 果与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九条 对于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综合采取通报表 扬、示范推广、项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励举措。鼓励国家级基 金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资参股、项目投资等方面 加大合作力度。鼓励各地方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评价结果排 名靠前的基金优先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在并购重组方面 提供支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推 送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和优质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增 加配套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部门可 在基金出资、管理费、收益分配等方面对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 的基金予以适当优待。
第十条 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4 评价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关基金情况通报省级政府、有关 部门及相关评价对象,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指导基金限期完成问 题整改。对于布局投向不符合要求的基金,按照基金审批层级, 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基金重点加强投向指导,视 情采取约谈、通报、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对于上述基 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示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在基金出资、管理费 等方面视情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结果,对总体排名靠后、基金出现 负面清单行为较多的省份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做好政策宣 传解读、培训交流和登记系统优化升级等工作,指导地方各有关 部门组织做好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评价相关工作,通过实地 和线上相结合方式,对基金募投项目、问题整改情况、信用信息 登记符合情况等开展调度核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常态化沟 通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基金管理人合理诉求及关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正式实施,有效期 5 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发布 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同步废止。党 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